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存在以下六种情况的犯罪行为,均可不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前提下,若部分或全部已被追究,则应考虑撤销案件,或是决定不起诉,或者暂停诉讼程序,或者宣判该案被告无罪。这六种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
第一,犯罪情节微不足道且造成危害较小,以至于无法认为构成了犯罪的情形;
第二,犯罪事件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第三,根据颁布的特赦令,被告获得了解脱刑罚的宽恕;
第四,依据现行刑法,理应有受害者控告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犯罪,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告诉或撤回告诉;
第五,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已经离世;以及最后一类情况,就是由现有法律明确规定无需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