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之内完成审理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则必须得到本院院长的批准,允许其延长期限至六个月。
然而,若仍需进一步延长,便须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批,获准之后,方可再次延长三个月的期限。关于简易程序方面,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仅由一名审判员公开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期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