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先辈们留有有效遗嘱或者转让授权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那么基于遗嘱或转让授权书的有关规定,其财产将会得到妥善处置分配。换句话说,纵使无子无女陪伴在先辈们身边生活,若他们曾在遗嘱里明确指出了继承人或是被捐赠者的身份及身份信息,那么这部分人依法就可以继承到相应的财富。假如先辈们无法留下遗嘱或者转让授权书之类的文件,那依据法律追究,财产的继承将会以法定程序进行,通常第一顺位为配偶以及双方父母;
第二顺位则相应地为兄弟姊妹、祖辈的父、母及非直系的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要是在先辈离世之际,配偶和父母都已不在人间,那便会遵循第二顺位继承原则,即由先辈的兄弟姊妹、祖辈的父亲、母亲及其外祖父母进行法定继承。当然,若是全体法定继承人皆已过世如此失去继承权,又无任何受捐赠之人,那么财产便交由国家统一支配,将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倘若先辈是集体性质的财产持有者,其遗产亦有可能归属到相应的组织正如组织内部处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