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销售、租赁涉及色情淫秽内容的书籍、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或通过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通讯设备进行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均属非法。对于此类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具体包括:对涉案人员处以10天至15天的行政拘留,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被处以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