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倘若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此举需要由该动物的所有人或是持有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宠物狗因受到惊吓突然咬伤他人,那么主人家即使对于此次意外事故并无明显的过错,也需承担起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动物侵权案件中,所有人或是持有者承担的乃是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所有人或是持有者都应该为自己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伤害负责,且即便在并非所有人都有过失的情况下,亦不能轻易豁免其责任。
此外,如果相关证据能证实受伤方的行为属主动挑衅或失误严重,则确实可以排除或减小所有人或是持有者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所有人或是持有者理应主动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伤害是由于被害者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引起的,才能不承担或减轻相关责任。
至于宠物狗遭受到的第三方惊吓导致咬伤他人的情况,所有人或是持有者同样无法享有免责权利或减轻责任负担。这主要是出于对受害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考虑。在动物侵权案件中,所有人或是持有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仅受害者存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时,才可考虑免责或减轻责任。在此之外,无论情形如何,所有人或是持有者皆不应对此实行免责或减轻责任行事。从法律层面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方在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实际上构成了非真连带责任关系。由于第三方是最终责任责任人,因此,养育者或管理者有权向其进行求偿,还拥有所有求偿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由于第三人原因致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既可以向直接饲养者或管理者求偿,也可以向第三方寻求赔偿。而在饲养者或管理阶层赔偿之后,他们仍旧具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