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误工费方面的赔偿要求,需要当事人提供以下几种关键性证据资料:
1.收入状况证据:
当当事人具有固定工作时,需要提交用人单位提供的受害者近一年来的工资条目及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需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应具体包括受害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职业身份及其当年平均每月的基本薪资水平等信息;
若当事人没有固定工作岗位,则需提供至少过去连续三年的收入状况证明,其中应有详细的内容涉及到个人所从事的行业类别、工作地点、从业内容等信息,并须同时附上由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开具的对应证明文件以兹佐证。
2.误工时间证据:
主要包括病历或出院小结,这部分材料主要是由医疗机构提出的有关当事人应在修整期内休养、补充营养摄入、配备专门护理人员等方面的建议与依据;
另外,还需要根据个人情况提供误工证明,由当事人当前供职的单位提供其在受伤期间的误工时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最后,如果需要进一步明确误工期长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此做出专业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
以上所列出的各项费用材料都需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相关法规,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标准来进行综合判定与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