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漏罪的量刑原则应为先行并罚,然后进行减法计算;
2.而针对新罪的处罚,则是应该首先采用减法计算,然后对其结果进行并罚操作;
3.当犯罪嫌疑人同时触犯了漏罪和新罪时,应当优先将漏罪的刑期进行并罚和减法运算,得出最终的刑期,然后再将新罪的刑期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合并处理。
《刑法》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