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自有信用卡的行为同样被视为非法行为。这种信用卡套现活动的核心特性在于,利用欺诈手段将信用卡内所授予的信用额度直接转换为现金提取出来。由于这些套现资金规避了银行的常规信贷管理程序,逃脱了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与掌控范围,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进而为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带来了潜在的不稳定性风险。正因为如此,信用卡套现活动被判定为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手段,以虚构交易、虚抬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若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