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经济补偿金之时,年度奖金并未纳入基准数额之中。具体而言,月工资的基准额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平均收入为衡量标准的,这个数字并不包含劳动者所获得的年度奖金、加班加点的薪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