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特定情形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首先,对于涉及三个或者更多相关方的活动进行支持;
其次,支付结算金额累积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
再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财务援助,且金额高达人民币五万元;
另外,违法获益超出了人民币一万元;
最后,在过去连续两年时间里,由于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参与信息网络赃物犯罪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而遭受过行政处罚,然而在接受处罚后仍然持续从事此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
此外,如果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也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同时,如果个人或组织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界面、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数量超过五份(仅限),同样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此外,如果个人或组织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总数超过二十份,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导致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