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主题的法律纠纷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明确子女抚养费金额之时,通常会以如下三个关键因素作为主要参考指标:首先,是考虑子女自身实际需求;其次,兼顾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最后,综合考虑历年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居民生活消费水平。然而,究竟应如何衡量子女抚养费金额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倘若夫妻双方在达成离婚共识之后,关于抚养子女方面的财务责任可以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分配与支付:对于拥有稳定固定收入的父母来说,抚养费用一般应按其月总收入的约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来支付,倘若负担多个子女的抚养任务,那么这个比率可适度予以提升,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超过其月总收入的五十个百分点;
而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父母而言,其所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则可以根据往年总收入或者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诉比例略加调试;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家庭,如子女人数众多等,抚养费的额外拨款比例还可以予以上调或下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