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由新婚夫妇的婆婆在婚前购买并赠予的四金均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破裂之时无需退回相关财物。
然而,若此项婆婆赠予行为发生于新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且未明确表示此乃单方面赠予个人之礼品,则依据相关法规,此四金因此将被认定为新婚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分道扬镳之际便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