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动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标准明确指出,只要劳资双方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且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已完成签名或盖章手续,那么即刻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针对此情况,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要求签订合同时需要同步进行签名和盖章的操作。同样地,这一原则亦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民事合同领域,即在签名与盖章这两种方式之间,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