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婚姻家庭法》现已经失去效力,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知识体系里,明确规定了在解除婚约后,彩礼一般需要进行返还。具体而言,如果有相关法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而人民法院则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是否存在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裁决:
第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
第三,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人民法院都会依法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