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规定,若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有所疏忽,仅仅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并由此引发了劳动纠纷问题,那么该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在此过程中,员工可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