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对于负有全部责任的一方来说,他们有义务赔偿对方所产生的误工费用。
然而,关于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应该根据受害者实际的误工时间以及其收入状况来决定。
同时,误工时间也需通过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来予以确认。若受害者因为受伤而导致残疾,并且这种情况会持续影响到他的工作能力,那么误工时间则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