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羁押后等候审判与实行拘役相比并未代表一定将面临刑法宣判的结果。这两者皆分别属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两个不同层次的强制性手段,而后者的严格程度远在前者之上。因此,采取逮捕措施可以看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者所潜在的对社会危害性的威胁较高。但是,最终是否需要接受刑法惩罚则需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界定,包含但不限于证据的充足性、被告方的罪行、罪行属性、罪行情节以及是否存在减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相关因素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