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隶属于公安系统之中。看守所在行政上的设置以县级或等于县级的级别为准,归属于同一级别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及管理。在执行过程中,看守所需要收容和押解已被定罪的违法者或应有怀疑而未被定罪的嫌疑人,必须持有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刑事拘留证,或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或是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发出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寄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