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此过程当中,给付行为除非已经在保险合同中有所约定而产生免除责任的效果。倘若在保险合同中有所谓的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署合同时,必须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加以提示,并对此做出明确阐释,从而确保投保人能够阅读并且充分理解这些内容。若不能满足上述条件,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将无法生效应力。所以在本个案件中,保险公司仅仅是凭借事后出示的保险合同,声称自己享有免责权利来进行抗辩,这种做法的理由并不充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