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累积拖欠的本金金额高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依然未作出还款行为,那么便应被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此种情况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若是恶意透支金额较大,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部偿还了所有透支的利息款项,而且情节较轻明显,则可依循法律法规免除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