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提供理赔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涉及撞伤或撞死亲友的案件;
其次是在新车尚未完成上牌程序、持有临时牌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三则是由于被保险车辆未能按照法定要求及时进行年度安全检测或者在未经有效检验的前提下发生事故所引发的经济补偿需求;
第四种情况是指被保险人主动选择放弃对相关责任方的追索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