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商业保险范畴,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首先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寻求双方均信任的第三方机构或基层调解组织协助调解;
(3)若保险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则可向该条款所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4)亦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此外,还可选择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等途径解决纠纷。
其次,对于社会保险领域,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工伤赔偿进行理赔,劳动者同样拥有多种维权手段:
(1)首先可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同时也可请求工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参与协商过程;
(2)向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3)寻求工会帮助,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出面交涉,要求用人单位对此给予妥善处理,并对工会的反馈做出回应;
(4)在一年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5)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除上述途径外,还有其他可行的维权措施。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纠纷应当通过仲裁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