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进行的驾驶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不论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是否上了保险,保险公司都将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责任有限的范围内为伤员先行垫付必要的抢救费用。在具体操作当中,酒后驾车被明确列入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畴之内,因此,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保险公司也无需对此类事件负有赔偿责任。若遇到肇事司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保险公司只需要在医疗费用的限额内承担起垫付的责任,并享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损失以及费用,保险公司则没有义务进行垫付或者赔偿。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仅仅是对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部分免责,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部分,仍然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赔付,但同时也保留着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