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导致之损失超出了相关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赔偿额度,则应由肇事者自行承担此项责任。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并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如果这起事故被认定为是由该辆机动车辆的单方面责任所引发,那么首先应该由所承保机动车辆强制性保险的保险人负责,在其所规定的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偿;倘若赔偿金额仍无法满足受害方的实际需求,则应由所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该机动车辆并未购买任何商业保险,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应当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