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五种可能出现虚假劳务派遣行为的情形:
1.劳动者系亲自前往用人单位寻求雇佣机会,然而,用人单位却强制要求劳动者(或者在劳动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定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约,进而使其以“派遣工人”的身份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便构成了所谓的“虚假劳务派遣”。
2.当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约之前,已经与其所希望服务的企业建立起实质性的劳动关系时,这也可以被认定为“虚假劳务派遣”。
3.如果劳动者在其有望服务的企业进行了一段时期的试用期后,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务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可以定性为“虚假劳务派遣”。
4.任何的用人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并将劳动者派遣至其本身抑或是下属的单位中去从事劳动活动。
5.用人单位如果将劳务派遣工人视为其主要岗位员工,那么也可以视作存在“虚假劳务派遣”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