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作出的相关规定,关于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如下表述:
首先,损伤造成的组织结构部分缺损是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此外,形态异常和无功能障碍也是重要考虑因素;
同时,如果被鉴定人不需要医疗依赖或者存在轻度医疗依赖情况,并且无需进行护理依赖的话,那么也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具体标准如下:
(1)满足《中度毁容标准》任一项的;
(2)面部存在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范围达到2平方厘米及以上;
(3)全身瘢痕面积为5%甚至超过1%的;
(4)在外力作用下导致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随腰部疼痛,且年龄在五十岁以下的人群;
(5)椎间盘突出症未经手术治疗的患者;
(6)除大拇指以外,其他任意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区域在手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8)手背部植皮面积达到了50平方厘米,并伴有明显瘢痕显现;
(9)手掌和足掌植皮面积达到总面积30%以上的;
(10)排除拇指之外,其余三到四个手指的末节缺损;
(11)除大脚趾外,其他任意一趾的末节缺损;
(12)足部背侧植皮面积达到100平方厘米;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和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经手术治疗的病人;
(14)在生活中身体各部位发生骨折,并在治愈后没有任何功能障碍的;
(15)一只手或者两只手上出现持续性的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并达到Ⅱ度以及Ⅱ度以上的严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