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规,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在进行刑事侦查时,可以依法出具相关手续对不涉及到逮捕和拘留的嫌疑人员进行传唤,以助于展开调查工作。而针对这种情况下的传唤,其延续时间通常不能超过12个小时;
如若遇到案件极其重大且复杂,可能需要执行拘留甚至逮捕等行政处罚时,则此类传唤的时限可延长至最多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