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73条内容来看,倘若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法规条例,那么在取保候审正式终止之后,他们大可凭借着解除了取保候审的通知文件或者是相关的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被退还的保证金。
然而,这条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退赃事宜的确切时间,但是我们依然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只要取保候审的政策圆满落幕之际,并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发生的话,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就有权力领取应当属于自己的保证金,而这往往也代表着与之相关的法律程序已经得到彻底执行,其中自然包含的便是退赃环节。所以说,归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应该在取保候审所有程序全部结束以后,并且在满足相应法规以及程序要求的条件下才能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