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前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紧急停车导致出现的追尾事件责任判定问题,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相关方在出行时的行为及其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产生影响的程度以及其主观违规性质的严重性来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具体的责任归属情况可以划分为一些常见情形,诸如以下几种:
首先,假如前车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突然紧急制动,从而导致了后方车辆追尾的现象出现,那么就需要考察后方驾车者是否存在未保持合理的行车安全距离或者超速驾驶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有可能成为引发本次追尾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在此种情况下,后方驾车者将被判定为全责;
其次,即使在夜晚条件下,前车未能开启尾灯,并且选择急刹车的方法,从而引发了后续的追尾交通事故,对此类情况,前车驾驶员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后方驾车者则需承担次要责任;接下来,当前方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若后方驾车者有意碰撞前车并因此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那后方驾车者将承担所有的责任;
再次,若前车驾驶员属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者吸食毒品驾车的情况,则整起交通事故均应由前车驾驶员负责;
然后,若前车紧急制动,但是后来发现后面的驾车者竟然也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者吸食毒品驾车的情况,那整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就要完全由该后方驾车者承担;
此外,如若前车在刹车后又发生了滑行这样的意外事件,那么前车驾驶员也必须为此承担所有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