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共同偿还借款的负责任人,确实有权利选择停止继续为该笔贷款进行偿付义务。
然而,这一决定须得到贷款方的明确认可才能实施,同时也意味着需要与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详细的沟通与协商,从而改变该项借款的合同主体以及偿还责任的承担者。否则的话,倘若银行对此表示反对且未能达成共识,便无法免除你所应承担的偿还义务。一旦出现逾期未还的情况,你将面临着违约责任的追究,这必将给你的个人信用记录带来负面的影响。唯一的例外是当初的借款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存在着重大误解、受到强制、欺骗、贷款方存在过失行为,甚至是该项贷款本身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经过贷款方的同意,你仍可通过寻求法律途径来证实这些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