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贵司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我方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雇主和员工双方经过友好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可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即使是劳动者自愿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仍应被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当用人单位首次采用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十年;
(2)当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
其次,按照规定,如果雇主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也应该认为已经与劳动者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