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资料可作为
证据,但在此过程中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采用合法途径进行采集;
其次,谈话内容须具备一定程度的基础元素;
再者,尽可能早地在双方尚未产生重大分歧与冲突之际实施录音取证;
此外,应依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性拟定谈话重点;针对掌握的其他证据,设计确定录音资料所锁定的关键信息;在谈话前,需精心策划并调整语气及沟通方式,使其显得自然流畅,以免引起对方警惕,从而错失取证良机;
同时,务必留意掌控谈话的时间与节奏,因为法庭上的时间资源极其珍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
最后,务必妥善保存录音的原始载体,以便在视听资料真实性引发争议时,能够进行
司法鉴定。
另外,向法院提交
录音证据时,应附带文字版本,且通常采取刻录光盘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