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贵单位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达了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命令等原因而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经济补偿的算法将追溯到后的历年,每满一年补偿相当于员工前十二个月份平均工资的一个月。如果不足半年的话,则会按照半个月进行补偿运算。然而若是并无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撤销等行为发生,或是在合约到期之前用人单位个人提前宣布解散之决定,那么对该职员进行经济补偿应从其开始在本厂(公司)初始任职之日开始计算。在此情况下,每年亦为1个月,同样若任职期不满半年者,也将获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雇佣方能够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当前劳动关系,倘若未能提前通知,那么制作单位依法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薪酬;而针对雇主方面自行决定解除合同的行为,更需按规定向相应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