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交通事故且未能获得理赔,欲诉诸法律手段进行解决,首先须向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相关证明文件,以明确自身符合诉讼条件。关于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其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由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连同病历以及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就患者误工时间出具的证明,以及雇主为当事人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于证明交通费用的正式发票;
(4)受害者及其近亲的户籍证明,若受害者为农村户口,则应尽可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并且拥有稳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程度的证明;
(6)被抚养人和受害者之间存在近亲关系的证明,同时还需提供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以上所列各项证据材料需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适当增减,并按照民事起诉状的数量要求提交至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