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诉讼费用缴纳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诉讼费用均应由败诉一方承担。
然而,如有需要通过聘请律师来进行诉讼的情况,则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将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若诉讼费用本应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出于自愿考虑愿自行承担时,则不在此限。而在诉讼案件过程中,通常由请律师一方向对方收取律师费。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即当某一方在民商事案件中成为了被告,且在聘请律师后成功击败原告的情况下,该方有权向原告索取这部分律师费用(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