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拘留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其家人通常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探望。但需注意的是,法律赋予了律师以合法途径与之进行接触及交流的权利。
然而,律师的会见机会亦受制于特定时间段的限制。此举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侦查程序得以顺畅运行,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翻供、窜供等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人员不得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