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针对的争议焦点有所差异:二审抗诉的对象着重于尚未正式实施的一审裁判结果;
然而,再审抗诉的对象则包含了已经生效的确定性判决与裁决书,其中部分案件已经经过一审最终审理,亦有些案件已经经历了两次全面庭审。
2.抗诉机构要求各异:二审抗诉的实施单位是始审法院的同级别检察机关;再审抗诉则交由原审法院辖区内的上级检察机关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
3.接纳抗诉的司法机关现场不同:二审抗诉须经获抗诉的检察机关之上一级法院的查实批准;然而,再审抗诉则由同年抗诉的检察机关所在等级法院接收处理。
4.上诉时限方面存在差别:
根据法规要求,二审抗议必须严格遵守特定的时间限定(通常为十日左右/五个工作日);但对于再审抗诉的时限并无明确规定,只要在人民检察院观察到已生效的裁判确实存在瑕疵,无论该情况是发生在裁判的执行过程中,抑或是在执行彻底完成之后,都可以提出抗诉申请。
5.其效果影响力品质迥异:二审抗诉会自动导致第一审裁判失去法律约束力;然而,再审抗诉并不具备终止原判决、裁定的强制力。
6.抗诉的主要作用及影响效果相去甚远:二审抗诉的核心目的主要在于制止第一审法院的裁决生效,进而避免将经过检察院认定存在误差的判决交付执行;在法庭审理后,审判结论可能会作出改判或者恢复原案件由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当然亦有可能仍然保持原判决结果不变。反观再审程序的抗诉,其重点在于强化事实基础,出现错误及时纠正,将早已交付执行的错误行为矫正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