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以及录像资料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被认可的证据类型。
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均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录音证据若以非法手段获取,亦无法被当做有效证据使用。
然而,只要其获取过程中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那么这些录音或录像资料便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