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涉及到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予以赔付,这主要取决于车主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履行了其对于“保险标的”即所投保车辆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的通知义务。众所周知,当投保人所购买的机动车用于网约车运营活动时,其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明显增大,这无疑会使得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随之上升。因此,如果车主未能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网约车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有权利拒绝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