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能否收回缴纳的保险费用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但具体能够收回的金额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若您在收到保险单并签署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即所谓的“犹豫期”)选择提出退保申请,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全额返还已经收取的相关保险费用。
其次,若是在保险合同期内提出退保请求,保险公司会在收到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最后,如果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选择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则需按照既定的费率标准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人将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后的剩余款项中,将所有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反之,若为保险人主动要求终止保险合同,对于尚未到期的部分保险费用,应当按照每日计算的方式,将其退还给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