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尚未作出硬性规定。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资本应为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出资金额,这种出资金额是由各股东通过友好协商所确定的。
然而,如果有任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或最低限额进行了另行规定的话,则应该按照这项规定来实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股东的数量要符合法定程序;
其次,要有全体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所认缴得出资总额;
再次,全体股东需要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此外,还需拥有公司名称及成立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匹配的组织机构;
最后,还需要有一个稳定的住所。
同时,依照该法令,第二十六条明确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全体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然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及最低限额进行另外规定时,应遵照该等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