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仍存在成为网络逃犯的可能性,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涉案人员不会逃避对其进行的审理调查工作,保持随时响应检察机关询问及提供证词等需求的状态。若涉案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如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行踪,不试图逃避法律责任,那么他们通常不会面临再次被通缉的风险。
然而,倘若涉案人员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或者表现出逃避调查的倾向,那么司法机构很可能会重新评估并考虑采取其他强制性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将其列入网络逃犯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