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被准予取保候审: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次数上限,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根据上述情况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即可。
然而,每一次的取保候审申请均须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