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所进行的财务举报行动,通常并不涉及到对被举报方产生间接责任的情况发生。
然而,一旦被举报的企业存在偷逃税额的行为且公司财务部门涉案,但未达成刑事犯罪标准的,仅需由该公司独自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倘若触犯相关罪名,则企业的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将面临刑罚追究。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