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除非遇到法定节假日之外,其他任何时间均可进行探监活动。以下是看守所关于探监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规定:
首先,看守所内的待审判罪犯不得允许他人探视,仅能与律师进行会面,无法接待其他来访人士。
其次,已被判罚正在看守所内执行刑期的罪犯,虽然可以接受探望,但每月探望次数不得超过三次。通常而言,周六、周日并不属于探视时间段。
最后,并非所有人都具备探视权,一般情况下只有罪犯的直系亲属或与其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方可进行探视。
然而,从外部向狱中犯人输送物品或金钱是可行的,但所送之物必须是从看守所下属商店购买的,或者经过严格审查后确认可以递送的物品。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