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针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所进行的询问,投保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回答。若投保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尽到前述如实告知之义务,足以对保险人能否同意承保或如何提升保险费率产生实质性影响者,则保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
然而,该合同解除权仅限自保险人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将自动失效。自保险合同签订满二年以来,如无特别说明,保险人均不可再行解除合同;倘若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故意隐瞒实情,保险人在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均无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会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之义务,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保险人同样无需为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要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之时已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则其无权解除合同;即便在此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谓“保险事故”,即指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所有事故。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