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保险公司拒绝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予以合理赔偿之时,投保人均有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举措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进行妥善解决,试图寻找出公平且符合实际情况的赔偿方案;
其次,根据投保时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规定,投保人有权将纠纷提交至该保险公司隶属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经仲裁院裁定确认后的结果具备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
最后,若前述的协商及仲裁途径均无法达成满意效果,那么投保人便有权利诉诸于法律,上诉至相关司法机关,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并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弥补损失。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