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诉讼费用缴纳原则,如若因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诉讼所需的相关费用应由最终败诉的一方承担,然而此种情况并未涉及到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时所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此类费用仍需由诉讼的委托方自行负责。在此类诉讼中,无论诉讼结果如何,诉讼费用基本上均由败诉一方全额承担,胜诉方仅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给予额外的补偿。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
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成为了被告,且在其聘请的律师的辩护下成功地战胜了原告,那么该被告有权向原告提出支付这笔律师费的要求(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