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部分保险公司未能以诚信为基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避责任,拒绝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审查过于严格、手续繁琐且设立了诸多条件限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不利影响;
再者,部分理赔人员在业务知识上存在欠缺,导致保险赔偿未能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客户手中;
此外,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供保单或者保险条款文本的送达服务,也会引发相关争议;
最后,由于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缺失,使得在法律理解与适用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进一步加剧了保险纠纷的复杂性;
同时,审判人员在司法理念上的差异,也导致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从而增加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代理人的违规操作也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
《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