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间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扶养”之原则,而非“抚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当父母双亡后,如姐姐具备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那么她应对尚未成年的妹妹负起相应的扶养义务。这里所谓的“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则意味着义务人在维持自身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基础上仍然能够有余裕去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果义务人在履行扶养义务之后,并未对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么就可以证明他/她确实具备承担此项义务的经济能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姐姐对妹妹的扶养义务并非无条件的,而是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有所不同,后者是无条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